委托买卖操作程序

        委托买卖的操作程序是指证券商烟投资者爱理委托业务后进行处理的整个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证券委托买卖业务绝大部分通过交易所完成,因此我们以交易所内交易作为前提简要介绍委托买卖的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规定委托买卖行为应遵循:1委托行为合法;2资产自主支配;3受托对象合规的原则。

委托买卖操作程序可以归纳如下:

(一)办理委托买卖的前提条件

1.办妥名册登记与开户。投资者在正式办理委托前需办妥名册登记与开户。作为个人投资者在个人名册登记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留存其书面授权书。作为法人投资者在法人名册登记时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2.委托买卖的证件齐全、真实。这些证件有表明本人身份的身份证,表明已开设股票帐户的股东卡,表明已设立资金帐户的资金卡。

3.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在正式办理委托买卖前就应拥有与委托买卖数额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二)委托买卖指令

投资者进行委托买卖指令的内容与要点包括:

1.证券名称;

2.证券数量;

3.证券价格,可分为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

4.委托有效期,一般可分为当天有效、约定日期有效和撤销前有效三种;

5.委托的其他内容。

委托买卖指令方式可分为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和信函委托。其中主要采取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三种形式,后两者须在证券经营机构开设专门的委托专户。

(三)委托买卖审查

委托买卖的审查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根据规则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才能接受委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法性审查。1主体合法:委托买卖行为人本身按国家法律和交易规则规定,允许参与证券交易。2程序合法:委托程序必须根据交易所规则进行。3内容合法:证券商首先审查该委托买卖是否属于全权委托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同时审查记名证券是否办妥过户手续。

2.同一性审查。1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2证件与委托单一致。3委托单上下联一致。

3.真实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就是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式资金是否相适当。

审查完毕,即可注明委托时间、盖章,作为正式委托。

(四)委托买卖执行

1.证券商业务员在受理委托后,应立即通知驻场交易员。

2.委托人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应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

3.在委托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提出变更和撤销委托的要求,但限于未成交之前.

4.委托人变更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

5.对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商业各员应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并当即将执行结果通知委托人。

6.委托人的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立即通知委托人。

7.委托人须在委托前,将证券或现金交给证券商。

8.委托人交付的证券如为记名证券,附加过户申请书或转让背书。

9.证券商受理的委托买卖成交并在证交所清算交割后,应将交割后取得的价款或证券及时交给委托人签收。

10.证券商必须忠实地按委托人的要求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润,否则须负责赔偿。

11.委托人在证券商按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承认成交的价格和数量,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由此的证券商的损失,证券商有权向委托人追索赔偿。

12.委托人与证券商对可能因通讯或偶发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办理委托时事先注明双方的责任范围。

13.委托书及委托执行中的有关收付凭证,证券商应妥善保存。

(五)委托申报与成交

1.委托申报竞价。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资者委托后,业务员按受托先后顺序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或输入交易所电脑,公开申报竞价。证券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定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集合竞价的申报价格无限定,而连续竞价的申报价格受申报当时揭示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的限定。

2.竞价成交。市场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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